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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一初字第119号

原告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安鹏,通道侗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2009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杨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原告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以两被告不是共同侵权,需另行分别起诉为由,于2009年5月22日向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蒙某某、罗某某、莫某某承担。

审判员吴家胜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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