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冯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冯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冯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冯某乙于2010年3月28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冯某甲不服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7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阳、被上诉人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冯某乙与被告冯某甲均系座东朝西院,两家宅基地并不相邻,原告系冯某善南邻居,被告系冯某善北邻居。原告冯某乙系冯某功之子。1965年被告冯某甲过继给冯某文时,冯某文将路东即现在原告居住的宅院给了原告父亲冯某功。1985年12月10日温县人民政府为冯某功颁发了临时宅基地证,其中路东的一块宅基地,冯某功给了其儿子冯某乙,由原告冯某乙使用,该宅院长20.5米,宽10米,面积0.31亩,东至集体,西至大道,南至集体,北至冯某善。原告的宅院南边有被告家的一个猪圈。2010年3月,原告将路东宅院内的房屋拆除,重新建房时,被告冯某甲以原告所建房屋侵占了被告家的地方为由,出面阻拦原告建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争执的宅基地,温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给了原告父亲冯某功,实为冯某功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现该宅院由本案原告管理使用,原告系该宅院的实际使用人,故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该宅院宽为10米,原告所建房屋宽为9.7米,并未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原告在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房,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其宅基地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宅院并不相邻,故被告辩称该系宅基边界纠纷、该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原告冯某乙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被告冯某甲不得阻拦。案件受理费100元,勘验费300元,邮寄费80元,合计480元,由被告冯某甲负担。

冯某甲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称:第一,我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为宅基地边界纠纷。一审时,我方出示了被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与实体不符的证据,而且使用证在土地部门无存根。第二,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使用证户名为冯某功而不是冯某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冯某乙辩称,我有宅基地使用证,我与冯某功是父子关系,我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双方是宅基地边界纠纷还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认为,冯某功有几个儿子,不能因为被上诉人是冯某功的儿子就具备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邻居,本案是边界纠纷。

被上诉人认为,房是90年我自己盖的,我一直在此居住,我有主体资格,此次盖房是翻新,不是建新房,我与上诉人并非邻居,不是边界纠纷。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已由温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冯某功使用,冯某乙作为冯某功的家庭成员和此宅基地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有权作为案件的诉讼主体;冯某乙此次修盖房屋系翻建,是在其一九九零年修建的基础上翻新,房屋的地基并未变动,且冯某乙与冯某甲也不相邻,此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所以冯某甲不应阻拦冯某乙盖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冯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王长坡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付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