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蒸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W,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肖某甲,女,40岁,衡阳县人,无业,住(略)。系被告人彭W之母。

指定辩护人杜三元,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44岁,衡阳县人,个体户,住(略),现住衡阳县药监局家属房。系被告人刘C之父。

指定辩护人阳铭富,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封L,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X镇X路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女,41岁,汉族,衡阳县人,小商贩,住(略)。系被告人封L之母。

指定辩护人李某星,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女,41岁,衡阳县人,无业,住(略)。系被告人伍X之母。

指定辩护人凌某翻,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W,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X乡X村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40岁,安乡县人,个体户,住(略)。现租住衡阳县X镇X村。系被告人高W之父。

辩护人凌某某,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Z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X镇沿江大道附X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女,39岁,衡阳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凌ZY之母。

指定辩护人刘某林,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JP,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在校学生,住衡阳县X镇沿江大道X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39岁,衡阳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尹JP之母。

指定辩护人雷铭钧,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S,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X镇沿江大道X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41岁,衡阳县人,农民,住(略)-X号。系被告人赵S之父。

指定辩护人宁春生,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高某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八被告人未成年,于2009年5月1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斌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C、伍X、高W等人与被告人许超的女友“毛毛”及胡某香、欧思思等在衡阳县X镇“心连心”旅店玩耍,当许超打“毛毛”的手机时,刘C见“毛毛”上厕所去了,拿过“毛毛”的手机接电话,许超见是男的接电话,便与刘C在电话里对骂起来,刘C告诉许超:“你有胆量就到心连心来!”许超便叫来4个朋友赶来,双方两次发生冲突,相互斗殴。被害人许超在斗殴中被打后,便蓄意报复。

同年12月20日下午,被害人许超邀吕某各带一把刀与颜某3人在西渡镇一些网吧寻找刘C等人,当寻找到商业城的“天德”电游室时,被告人彭W、刘C、伍X、高W、尹JP、凌ZY正在该游戏室玩,见许超等人来时,刘C、伍X、高W等人立即躲避,待许超等人走后,刘C等人商量要去教训许超一伙,并由伍X打电话叫来赵S,赵S即叫来封L一起到商业城门前与彭W、刘C等人汇合。当天下午3时许,彭W携带此前在高W处拿来的一把水果刀与刘C等8人前去寻找许超等3人,刘C在西渡镇民生药店前发现许超等人,于是叫许超过来。许超3人过来后,刘C与许超在谈此事怎么处理,彭W即上前膀住许超的肩膀,双方走到民生药店的阶基上交谈。这时,封L对刘C说:“办事效率不高,要搞就快点搞。”于是,刘C上前给许超打了一个耳光,并踢了一脚,许超还手来打刘C,此时彭W、伍X上前帮忙打许超,吕某见状也上前来帮许超,封L提出将许超和吕某用面的车拖走,并与彭W等人将许超和吕某往马路上拖,许超反抗,并准备从口袋中拿刀,彭W发现后要许超将身上的刀交出来,许超不肯,彭W于是掏出携带的刀对许超进行威胁。吕某过来帮忙,用藏于衣袖中的军刀来砍刘C。刘C发现后便从彭W手中将刀拿过去刺吕某。彭W等8名被告人围住许超和吕某,抢的抢刀、拖的拖、打的打,在拖拉至公路中间时,彭W在尹JP的协助下将许超的弹簧刀抢走。许超和吕某拼命反抗,并向对面的聚源宾馆方向逃跑,在聚源宾馆门口再次被彭W等被告人分别围住,并要吕某将刀交出,吕某不愿,于是被告等人开始围攻吕某,封L并从刘C手中将刀拿去。刘C在彭W等人的协助下将吕某的刀抢走。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等人继续对被害人许超、吕某分别进行围攻、殴打,其中刘C和封L用刀刺伤吕某,致吕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彭W用许超的刀将许超的胸部刺伤,许超从宾馆门口拿起一盆花进行反抗,追了100米远,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彭W见事态恶化,便率其他被告人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伍X、凌ZY、赵S、尹JP先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C、彭W在其父母的主动配合下归案。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凌ZY、尹JP、赵S的亲属已主动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许超家属21.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请求对上列7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W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许超家属3万元,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吕某也与各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由8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吕某1.5万元,各被害人均请求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颜某、肖某丁、周某某、徐某、李某某、罗某戊、肖某己、罗某庚、贺某某、肖某辛、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莫某壬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各被告人的供述,辩认笔录,有关被告人投案自首、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被告人彭W的前科材料、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及被害人的领条,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窝藏罪

2008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接到其儿子尹JP从西渡建材市场打来的电话称:“不得了,我和朋友在外面打架,人可能会打死”,被告人尹某某问尹JP是否参与,尹JP承认其在场,并参加了。于是被告人尹某某骑摩托车赶到建材市场,详细询问了尹JP参与打架经过,然后用摩托车将儿搭回家中,为了使尹JP逃避法律的追究,被告人尹某某带尹JP坐火车到深圳,将尹JP安排躲藏在其嫂子颜某秀家。后通过公安机关做工作,尹JP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尹JP、赵S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除被告人刘C、尹JP系在校学生,凌ZY在学厨师外,其余彭W、封L、伍X、高W、赵S均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有书不读,经常上网打游戏,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讲究哥们义气,毫无法制观念,以致走上犯罪。特别是被告人彭W,2007年5月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但案发后,8被告人均后悔不已,且被告人伍X、凌ZY、赵S、尹JP、刘C、彭W均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只要各被告人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彻底改变不良习气,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再加上其各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严加管教,可以让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W起了主要作用,并直接一刀致被害人许超死亡,系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W原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仍不思悔改,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某,其中伍X、高W、凌ZY、尹JP均未满16周某。秉着对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应对上述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伍X、凌ZY、赵S、尹JP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刘C、彭W在其家属的配合下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许超家属和吕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许超、吕某带刀伙同他人在各网吧寻找被告人刘C、伍X等人,蓄意报复,对纠纷的引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一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彭W的辩护人认为彭W不是该案的主犯,纠纷不是其引起的,是被害人多次找被告人挑衅,彭W不是组织、指挥者,许超之死不是其一人所为。经查,被告人彭W虽不是组织、指挥者,但是积极参与者,是其直接将被害人许超致死的,应是本案的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S的辩护人提出赵S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S在具体实施犯罪中的作用虽比其他被告人少,但其电话通知封L参与斗殴,且其一直在现场为其他被告人助威,其他被告人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故不能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论处,应认定其有罪。对被告人刘C、伍X、凌ZY、尹JP、赵S的辩护人认为该五被告人系从犯、未成年、有自首情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封L、高W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又未成年,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八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均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均予以采纳。鉴于八被告人均未成年,且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对上列八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对自己的子女严加管教,鉴于上列七被告人均系初犯,可以宣告缓刑,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其儿子尹JP已犯罪,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好,其子尹JP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尹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终上所述,对被告人彭W、刘C、封L、伍X、高W、凌ZY、尹JP、赵S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彭W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刘C、赵S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封L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高W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伍X、凌ZY、尹JP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尹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彭W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彭W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九个月二日合并,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刘C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被告人封L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告人伍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被告人高W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被告人凌ZY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八、被告人尹JP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九、被告人赵S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列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尹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戴金哲

审判员尹某生

审判员谢洁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