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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焦作市鑫锐采石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马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鑫锐采石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焦作市鑫锐采石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崔广华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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