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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福宝陵园有限公司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莆田福宝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范某某,福建元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上诉人莆田福宝陵园有限公司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城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称的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是指由不动产物权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应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欧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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