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丹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刘某豪独任审判,由于可能涉及到双方的隐私,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于1997年5月份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上有体弱多病的婆母,中有三个未成年的妹妹,下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生活异常艰辛,而被告好吃懒做,不思进取,即便在外地打工期间,听别人说还要雇人洗衣服,回家后又赊帐买摩托,对此种种行为,我多次对其进行劝说,竟招致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殴打。更可气的是在我生大孩子不久,他竟从外面领回一个女人,说时帮家里摘木耳,实际上勾勾搭搭,我和他争吵,他将我逼跪在雪地上,加之我和婆母之间常发生摩擦,他总是偏袒婆母,我一气之下于2004年即外出打工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996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并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恩爱,并分别与2000年5月23日和X年X月X日生儿子曹X和女儿曹X。由于原告智力较一般人稍差,加之我家居住山区,我对其百般疼爱,虽然有时为家务事与我母亲发生争吵,我也仅仅责怨其几句,并未动手对其殴打。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近年来被一未成家的男性刘某所骗并勾引所致,只要原告与刘某断绝来往,夫妻和好仍有希望,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冬,经人介绍开始恋爱,于1997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5月17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开始共同生活。后于X年X月X日生儿子曹X,X年X月X日生女儿曹X。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夫妻二人关系较好,但原告偶尔与婆母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引起被告不满。2006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原告掰一天玉米后,觉得劳累,没有按照婆母的安排,加班扣玉米,引起婆母不满,二人发生争吵,第二天,将衣服洗洗后,便离家外出。近一年多来先后到郑州眼镜片厂、西安棉纺厂和洛阳等地打工。

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并和另一女人有染,及被告辩称一男性刘某一年多来与原告一起外出同居,对此均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婚姻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较好,且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先后生育一对儿女,多年来夫妻尚能同甘共苦,彼此互为关心,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二人关系出现矛盾,但大部分皆因原告与婆母关系不睦所致,并未足以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只要二人注意检点各自的言行,二人和好仍有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豪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