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杜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住所:吉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管理中心龙山县管理部副主任,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四川省酉阳县人,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理中心与被告杜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杜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起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廷汝

人民陪审员何远珍

人民陪审员陈全林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