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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三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市场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三兴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黄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三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某某、冯某某在接到《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编号NO:x)后,未按照《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的要求于2009年8月17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冯某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亦未在上诉受理费预交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某、冯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建新审判员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廖雯娜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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