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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国营沛县面粉二厂与李某、于某某购销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4)松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国营沛县面粉二厂。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李某。

第二被执行人于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16日制发(1992)扶法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与第三人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面粉款x元,从199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国家同等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李某、第三人于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9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3年将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第一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1992)扶法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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