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209号张景仁、张经义与张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原告1张景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XX县人,XX省XX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现住XX省XX县XX镇。

原告2张经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XX县人,XX省XX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XX县人,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张景仁、张经义与被告张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鹏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敏、代理审判员喻苗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X栋X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张景仁、张经义各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张景仁、张经义各承担392元,被告张某某承担39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杜敏

代理审判员喻苗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冯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