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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228、229、23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

代表人何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乾安万亿达亚麻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第一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第二被执行人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7)松民二初字第80、81、X号民事判决,其中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第一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借款本金x元;二、如第一被告未按期限偿还上款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处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时,由第二被告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对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第一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借款本金x元;二、如第一被告未按期限偿还上款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处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时,由第二被告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对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第一被告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借款本金x元;二、如第一被告未按期限偿还上款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处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时,由第二被告乾安万亿达亚麻厂对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上述三个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按上述三个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第一被执行人乾安县万亿达亚麻厂、第二被执行人乾安万亿达亚麻厂所有的抵押且已评估的房屋及机械设备(详见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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