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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征地行为案

时间:2006-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某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某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应辉,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X镇工业大道X号。

法某代表人:赵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方桂华,佛山市X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诉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X区人民法某(2005)明行初字第10-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某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某法某[2003]X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某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某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某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讼,但法某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某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征地公告而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某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原审裁定以本案被诉率体行政行为需要复议前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X区人民法某(2005)明行初字第10-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佛山市X区人民法某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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