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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松原市三岔河粮油经销中心购销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松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三岔河粮油经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乾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5日制发(1995)吉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松原市三岔河粮油经销中心返还原告x元;三、双方当事人其他经济损失自负。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5197.80元,由被告负担x.20元。申请执行人于199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1995年8月23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现破产程序已终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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