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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等诉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X,男,住XX座。

原告梁XX,男,住XX座。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X,男,住上海市徐汇区XX号。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梁XX诉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梁XX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梁XX、梁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4元,减半收取计4,252元,由原告梁XX、梁XX负担。

审判长邱连祥

审判员周箐

代理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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