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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诉被告邬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住长沙市雨花区X路宏轩花苑商业街X栋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湖南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邬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新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被告邬某某承包经营原告星沙到水车的湘x客运车辆一台,双方签订了《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为96个月,从2003年12月31日到2011年12月31日;2、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向甲方交纳8600元,该费用包含代缴的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管理费等,该费用乙方必须在每月的X号前预交下月的。3、如乙方拖欠费用超过30日,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车转让他人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一切经济损失。2006年3月,被告邬某某向原告提交一份委托书,要求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没有书面答复并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邬某某已将该车交给他人经营,并且之后该车多次拖欠费用。2007年2月之后该车一直没来交费,后来原告找到被告时,被告称,该车在2006年被告与他人私下签了一个分车协议。由此引发纠纷,也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营,更严重影响原告的利益并给原告公司带来一系列麻烦事情。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2、依法责令被告交还车辆牌照、线路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被告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是事实。2006年的分车协议,我有异议,为此我们在娄星区法院多次诉讼,我并没有违反承包合同本义,不能以该理由为由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邬某某就湘x的车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为96个月,从2003年12月31日到2011年12月31日;2、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向甲方交纳8600元,该费用包含代缴的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管理费等,该费用乙方必须在每月的X号前预交下月的。3、如乙方拖欠费用超过30日,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车转让他人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一切经济损失。因被告邬某某在2006年3月1日将该车转包给他人,该车的相关费用从2007年2月份后开始欠费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邬某某协商未果,逐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及由被告交还相关证件。

上诉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邬某某与原告签订《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邬某某未经原告方同意,私自将该车转让给他人,且该车自2007年2月份欠费至今;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交还车辆牌照、线路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与被告邬某某于2003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湘x客车的车辆牌照、线路牌以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返还给原告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

本案受理费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新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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