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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制发(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x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X街,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x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775元退还原告。2009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1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08年10月12日将所欠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总计x.75元全部交付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付国

审判员张建军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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