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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某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制发(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林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5日依法向吉林某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某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9月2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开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某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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