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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伪造公文印章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197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先,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公文印章罪于1983年9月19日被收审,1983年1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某,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伪造公文印章罪一案,于1984年1月12日作出(84)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刘某某于2007年7月23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林立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2009)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84)号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以其未指使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印章,未伪造公文,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取证程序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应当与真实印章比对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郭某亮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和晓璞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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