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教育局,住所地长沙市X路五家井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教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干部。
被告北京联想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嘉华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教育局、北京联想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教育局、北京联想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教育局、北京联想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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