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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徐介虎,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小孩刘某安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并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分割:1、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仁和雨花家园和雅苑X栋X号门面一间由刘某某负责支付完按揭款项后,将该门面的产权登记过户给小孩刘某安。2、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华天望族苑车库一间、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仁和雨花家园水木苑X栋X室住房一套(含室内家具、电器及日常用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仁和雨花家园承雨阁车位一个和水木苑X栋杂屋一间及菲亚特轿车一台(牌号:湘x)归被告黄某所有。3、被告黄某现持有的股票、基金归被告黄某所有;

四、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含小孩的)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干雄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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