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隆平农业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敏,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任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谢某某、任某某保证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并在今后不再实施任某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被告谢某某、任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维权费用三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不写事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诉前禁令费800元,共计8462元,原告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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