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
代表人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某
审判员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娟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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