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娄某诉翟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娄某(又名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甲(又名翟某想),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娄某与被告翟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11日向原告娄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09年6月12日向被告翟某甲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娄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某委托代理人张十智、被告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某诉称,被告翟某甲因承包建设工程,定点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购买柴油。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08年10月24日,被告欠原告柴油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偿付原告x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翟某甲偿还柴油款x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翟某甲辩称,因承包侯郑公路第三标段定点在原告加油站购买柴油,2008年10月24日给原告出具“今欠娄某油钱x元”的欠条属实,欠款是事实,但没有把被告此前偿付原告的x元油款扣除,2008年10月24日之后又偿付原告x元,目前仅欠原告柴油款x元。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柴油款x元有无事实依据;被告抗辩2008年10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前已付原告柴油款x元,应抵扣被告欠款的主张能否成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娄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署名翟某甲的欠条1份。证明目的: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08年10月24日,被告欠原告柴油款x元,此后被告偿还x元,被告尚欠原告柴油款x元未还。

被告翟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日期为2008年3月29日、领款人署名娄某、领款金额5000元的领款单1份;2、日期为2008年4月17日、署名娄某、收款金额x元的收据1份;3、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署名汪XX(系原告娄某之妻)、收款金额5000元的收据1份;4、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署名汪XX、收款金额x元的收据1份;5、日期为2008年5月16日,署名汪XX、收款金额x元的收据1份;6、日期为2008年7月5日,署名汪XX、收款金额x元的收据1份;7、落款日期为2008年3月15日、署名娄某、收款金额2000元的收到条1份;8、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3日、署名娄某、收款金额x元的收到条1份;9、落款日期为2007年11月8日、署名汪XX收款金额x元的收条1份;10、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16日、署名娄某、收款金额5000元的收条1份;11、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1日,署名汪XX、收款金额x元的收条1份。证明目的:2008年10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时,未把此前偿付原告的x元货款扣除,目前被告仅欠原告柴油款x元。

庭审质证时,被告翟某甲对原告娄某所举证据即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署名翟某甲的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出具欠条前被告偿付原告柴油款共计x元未予结算,应从被告翟某甲为原告娄某出具的金额为x元的欠条中扣除。原告娄某对被告翟某甲提交的11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这11份证据的落款日期均在2008年10月24日结算之前,结算时已经扣除,不能作为被告对抗或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使用。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所举11份证据,虽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该11份证据的落款日期均在2008年10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之前,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支持被告证明目的有效证据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翟某甲因承包公路工程多次在原告娄某经营的加油站购买柴油,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08年10月24日,被告翟某甲欠原告娄某柴油款x元,后被告翟某甲偿付原告娄某柴油款x元,尚欠原告柴油款x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娄某主张截止到2008年10月24日,被告翟某甲欠其柴油款x元,有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明确认可,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然被告没有提交出具欠条后已偿付原告柴油款x元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在诉状中明确自认这一事实,因此应认定被告翟某甲尚欠原告娄某柴油款x元至今未还。其次,从法律意义上讲,欠条和收条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一般情况下,出具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欠条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通常是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的凭证。被告主张2008年10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前已付原告柴油款x元,应抵扣被告欠款,但其提交的11份证据材料均系收款手续,属收条性质,且形成日期均在2008年10月24日之前,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足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柴油款x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未显示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原告娄某要求被告翟某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某甲偿付所欠原告娄某柴油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娄某要求被告翟某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翟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书祥

审判员张振环

审判员张良鹏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岳晓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