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可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烨丽,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顺祥保健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高桥大市场医药流通园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花,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琪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顺祥保健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安琪胶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2年9月21日通过转让获得第x号“奥妮x”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2007年8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奥妮王”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与原告注册商标“奥妮”相近似,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公证等合理开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顺祥保健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顺祥保健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此款在签订该调解协议时某次性支付;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许运请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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