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在江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因而婚姻基础不好,夫妻感情不合,常为一些小事吵闹不休,动不动就闹离婚。2004年5月为了谋生在广东开店,因亏本与家父吵闹后私自离开外出一年多,经被告父母相劝,双方合好,但被告又偷偷离去一年多不与原告联系,也不管家中老少,经多方调查了解被告与他人乱混。被告的放荡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和睦,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勉强维持下去的必要。因此,特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尚有债务60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可以,小孩将近一岁时双方到广东汕头打工,后因工种不同就分开,但双方都有联系。2009年春节放假,原、被告还在一起过春节,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完全是无中生有。原告自己有第三者,才提出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只要消除第三者插足的障碍,双方之间还是能够重归于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相识恋爱,2001年12月3日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安某扬。由于双方在一起打工时间较少,互相之间不信任,怀疑对方有第三者,为此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加上开店经营不善而亏本,被告离开原告回到娘家居住。2008年9月份原、被告同在广东番禺佳达制衣厂打工,打工期间为经济问题双方而发生争吵,被告离开番禺佳达制衣厂到东莞打工,但2009年原、被告在番禺一起过春节,春节后被告回到东莞上班。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破坏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和睦,特起诉离婚,请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分多聚少,不在同一地点、同一工厂打工,互相之间产生猜疑,有时发生争吵,对感情的培养有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信任,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