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道县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在江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因而婚姻基础不好,夫妻感情不合,常为一些小事吵闹不休,动不动就闹离婚。2004年5月为了谋生在广东开店,因亏本与家父吵闹后私自离开外出一年多,经被告父母相劝,双方合好,但被告又偷偷离去一年多不与原告联系,也不管家中老少,经多方调查了解被告与他人乱混。被告的放荡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和睦,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勉强维持下去的必要。因此,特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尚有债务60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可以,小孩将近一岁时双方到广东汕头打工,后因工种不同就分开,但双方都有联系。2009年春节放假,原、被告还在一起过春节,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完全是无中生有。原告自己有第三者,才提出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只要消除第三者插足的障碍,双方之间还是能够重归于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相识恋爱,2001年12月3日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安某扬。由于双方在一起打工时间较少,互相之间不信任,怀疑对方有第三者,为此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加上开店经营不善而亏本,被告离开原告回到娘家居住。2008年9月份原、被告同在广东番禺佳达制衣厂打工,打工期间为经济问题双方而发生争吵,被告离开番禺佳达制衣厂到东莞打工,但2009年原、被告在番禺一起过春节,春节后被告回到东莞上班。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破坏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和睦,特起诉离婚,请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分多聚少,不在同一地点、同一工厂打工,互相之间产生猜疑,有时发生争吵,对感情的培养有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信任,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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