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成庆,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成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6日,被告高某某以给我儿子周某成介绍对象为名,向我索取人民币8000元,并立有字据,被告收到钱后,女方和我儿子一起生活没有几天就离家出走。之后,我向被告要钱,被告说我儿子对女方不好,造成女方离家出走,他说他不负责任,也不退还他拿走我的8000元钱,没有办法。我只有通过诉讼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被告高某某借婚姻索取我的钱是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向原告写下的领款条据,用于证明被告高某某以介绍婚姻之名非法索取原告周某某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2009年佳县X镇X村一个女人叫李莲花给我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个外地女人,叫我给她介绍对象,我就在米脂县X村找到周某某,因周某某有个儿子没有结婚,我就和周某某一起去佳县X镇卜牛沟看过那个女人后,周某某说行。经协商由周某某给女方和介绍人人民币x元,当时没有全部兑现,我们回到米脂后,双方在米脂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之后,周某某只付给我8000元,我将这8000元全部交给了李莲花,这8000元是原告周某某交到我手上的,我给周某某写下8000元的领条属实。但这8000元不是我拿走了,李莲花当时说,给女方娘家4000元暂时由李莲花代收着。另外4000元是女方往返路上的费用,所以我没拿一分钱,我也不退还。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给原告写下的领款条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也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高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给原告的儿子周某成介绍对象为名,向原告周某某领取人民币8000元,并给原告写下领款条据一支,其内容为,今领到,周某某人币捌仟元正,高某某,2009年12月16日。之后,女方离家出走。现原告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某返还借婚姻所索取的人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给他人介绍对象本是好事,也是好意。但借婚姻名义向他人索取钱财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被告高某某借婚姻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违法,理应将索取的钱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高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返还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军

审判员马善成

代理审判员申世芬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永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