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冷某与陈某于2006年10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双方婚后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西龙村居住,从事种菜工作。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时,陈某就动手殴打冷某。2008年3月15日,冷某被陈某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冷某被陈某殴打后,双方于2008年3月15日分居至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冷某与陈某从相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前交往不多,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应认定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陈某还因发生争执对冷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认定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实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冷某的离婚诉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冷某与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冷、陈某负担100元。

陈某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陈某冷某居期间,冷某次从娘家回来与陈某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冷某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冷某陈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查明,冷某陈某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时,陈某平就动手殴打冷。2008年3月15日,冷某陈某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冷某陈某打后,双方于2008年3月15日分居至今。陈某诉称双方分居期间,冷某次从娘家回来与陈某聚,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冷某分居期间偶尔回家并非表示夫妻感情尚可,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陈某冷某施家庭暴力,且夫妻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经原审法院和本院调解,但冷某持要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陈某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由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