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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宋某、双牌县林业局交通故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零执字第22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33岁。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32岁。

被执行人李某,男,33岁。

被执行人宋某,女,30岁。

被执行人双牌县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宋某、双牌县林业局交通故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某、宋某、双牌县林业局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蒋某某下落不明,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蒋某某有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某华

执行员蒋某民

执行员全宏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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