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理工大学教师,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物价局干部,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李某双方于1991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李某(现在长沙市长郡中学读高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自1998年开始李某在外打麻将,夫妻经常吵闹,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李某于2007年10月15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李某再次起诉至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工农桥新村X号X栋X室房屋一套,面积85.4平方米,经双方共同估价,此房屋目前价值为x元;2007年购的二手湘x小车一辆;长沙理工大学校区集资房款首付x元;空调三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金戒指一个、电视机一台、家具、股票价值x.74元;双方无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且双方在该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李某提出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从维护小孩的生活习惯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李某抚养较为合适,李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位于工农桥新村X号X栋X室房屋一套,面积85.4平方米,归李某所有,李某须将该房屋价值50%的价款支付给李某。在该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共同估价,确认此房屋价值为x元,该院予以确认,故李某应支付x元给李某;2007年购买的二手小车(湘x)一辆一直由李某驾驶使用,故小车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李某50%折价款;放置在工农桥新村X号X栋X室房屋内的空调三台、电视机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家具等该院依法予以分割;长沙理工大学校区集资房款首付x元,李某辩称实际只支付了x元,另有x元系借款交付的,但李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此该院不予采信,该集资建房款依法应该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名下在财富证券的股票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50%的股票价值给李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乡下别墅一套、工农桥房屋装修x元、管道煤气3800元、电表3000元、女儿的保险x元均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仅仅罗列了一张清单,对此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要求与李某离婚,依法准予;二、婚生女孩李某由李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李某自2008年8月起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每人承担一半,直到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李某有随时探视小孩李某昊的权利;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天心区X村X号X栋X室房屋一套,面积85.4平方米,产权人为李某笑)归李某所有,李某付李某房屋分割款x元;五、放置于工农桥新村X号X栋X室房屋内的空调三台、电视机一台归李某所有;太阳能热水器一台、金戒指一个、家具等归李某所有;六、车牌号为湘x小车一辆归李某所有,由李某付李某折价款8400元;七、李某位集资建房款x元,由李某付李x元,其集资建房指标归李某有;八、李某下的股票(价值x.74元)归李某有,由李某付李某票折价款x.37元;以上第四、六、七、八款项相抵,李某给付李x.37元。限李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李某李某承担50元。

李某服,上诉称:李某愿离婚,且是无过失方,原审法院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天心区X村X号X栋X室房屋直接确认价格x元后判给李某有,并由李某给李x元,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孩李某李某付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将空调等判给没有房子的李某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李某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夫妻双方在前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诉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愿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李某次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李某诉称原审法院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显失公平。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某庭表示对位于天心区X村X号X栋X室房屋不要求重新评估价格。因李、李某原审庭审中对此房屋已共同估价为x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且平均进行分割并无不妥,故李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孩李某李某付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一款“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第12条第(2)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因李某为高校教师,具有一定的给付能力,原审法院酌情将小孩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符合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故李某平关于抚育费给付至独立生活为止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审法院将空调等设施判给没有房子的李,因李某原审庭审时已认可房子的估价,在此基础上,李某要求对房子内的空调等设施进行分割,原审法院应李某平的要求将空调等设施判给李某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