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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磊,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勉强在一起生活,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对原告进行百般的虐待和羞辱,并迫使原告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事实,是因为原告在感情上背判了被告才造成了家庭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我要求小孩江某权一定由我抚养成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在东安县X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江某锋,现年19岁,生育次子江某权,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几年来,由于原、被告因感情方面的原因产生了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为此,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江某权由被告江某某抚养成年;

三、刘某祥(系原告之兄)所欠债务x元,由被告江某某收回,并归其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林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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