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碚法民初字第1929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某(身份证号: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3。

被告:吴某某(身份证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2009年3月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略)-X号双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现起诉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x元。

被告吴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9年3月经本院(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离婚,因双方在该案庭审中对(略)-X号双方共有房屋的价值意见各异,且双方均不愿意对房屋申请评估,故该案判决时未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余某某于2009年5月要求分割房屋起诉来院。因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在《重庆日报》上公告向被告吴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另查明,(略)-X号房屋的产权人为吴某某,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81.68平方米。

综上所述事实,有原告余某某提供的(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北碚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略)-X号房屋产权情况证明及余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略)-X号房屋系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共有房屋,在双方诉讼离婚时因其他原因未能分割,现原告余某某对房屋坚持分割、主张所有权并折价补偿,本院予以主张。对于该房屋的价值,本院综合房屋的年限及在本辖区的地段、位置,酌情估价为2400元每平方米,即房屋总价值为x元。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其不利后果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略)-X号房屋归余某某所有。

二、由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8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庆胜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邓海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