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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一初字第60号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受理后,经原、被告双方申请并自愿放弃举证及答辩期限后,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由审判员陆虹主持调解。原告宋某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9日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孩徐某婷由被告徐某抚养。但离婚后,小孩一直随原告回贵州居住,并在原告处生活读书,由原告抚养至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前调解时表示愿意将小孩徐某婷变更由原告宋某某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9日徐某到本院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当日,本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徐某与宋某某离婚;二、女孩徐某婷(X年X月X日出生)由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承担等。双方调解离婚后,小孩徐某婷随原告宋某某回老家贵州生活上学至今。2009年3月19日,原告宋某某到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婷变更由原告宋某某抚养,由被告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陆虹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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