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南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某某证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可,北京凯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丽,北京凯文康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钟艾fj,重庆索通(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五号X门X号。

上诉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创投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南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公司)、原审原告张某某证券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紫光创投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光创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丽,被上诉人西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10日、同年7月3日、同年7月4日、同年7月10日,紫光创投公司分别向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海通证券北京营业部)划款5000万元、2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同年9月27日,紫光创投公司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X街证券营业部(简称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划款2000万元。

2000年12月14日,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向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划款50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同日,王某取得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出具的7545账户存款500万元的凭证。2001年2月26日,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向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划款250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同日,紫光创投公司取得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出具的8560账户存款2500万元的凭证。2001年2月27日,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向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划款300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次日,紫光创投公司取得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出具的8560账户存款3000万元的凭证。2001年3月23日,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向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划款300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同日,王某取得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出具的7545账户存款3000万元的凭证。2001年5月21日,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向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划款200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同日,紫光创投公司取得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出具的8560账户存款2000万元的凭证。

2000年9月4日,王某与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签订开户协议,约定王某在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开立7545资金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01年3月26日及同月29日,王某分别从其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7545账户取款3000万元和2000万元。2001年3月26日,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向浙江国托环北营业部划款3000万元,用途注明为“划款”。同年3月29日,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向浙江国托环北营业部划款2000万元,用途注明为“王某投资款”。

2001年11月5日,黄某伟以张某某的名义在西南证券公司开立“x”(以下简称3091)资金账户(户名为“张某某”,“客户签名”栏由黄某伟签名),从事证券交易。此外,黄某伟还曾以“陈渝”的名义在西南证券公司开立过3091资金账户。同年,江苏苏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西南证券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黄某伟“全权办理证券投资业务”。另外,该公司向西南证券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出具“担保书”,声明对张某某(账号3091)等九名个人资金账户名下的证券资产享有所有权,保证“该批账户在贵部用于抵押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根据张某某证券账户(资金账户3091,股东代码x)资金对帐单记载,2001年11月5日该资金账户开户。同年12月5日,转入股票海鸟发展x股、伊力特x股、宁波华联x股、上菱电器x股、东北高速x股、轻工机械x股、电器股份x股。此后账户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其中2003年4月22日支票强制取出867.6万元。至2003年5月16日,账户余额为4.x万元。

另查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5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西南证券公司返还其3091资金帐号中被强制取走的资金867.6万元;2.判令西南证券公司返还该资金账户中的剩余资金4.x万元;3.判令西南证券公司排除妨害,使其能够对其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下的证券资产行使所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南证券公司负担。诉讼中,紫光创投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物为其所有为由,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紫光创投公司对定西营业部3091资金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和证券资产拥有所有权;2.判令西南证券公司向紫光创投公司返还定西路营业部3091资金帐号中被强制取走的资金867.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x万元;3.返还3091资金账户中的剩余资金4.x万元和利息损失299.15元;4.判令西南证券公司排除妨害,使紫光创投公司对张某某3091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和证券资产行使所有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南证券公司负担。张某某完全同意第三人的请求,并认为,3091资金账户实际为紫光创投公司为投资国内证券市场所开设,其本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张某某对争议证券资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二、紫光创投公司对争议证券资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三、西南证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于前述争议焦点,该院评判如下:一、张某某对争议证券资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张某某主张其在西南证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从事股票投资,因证券资产被西南证券非法处分而要求该公司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从其举示的证据来看,张某某既不能举示她开立涉案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也不能举示她向证券账户划入资产的资产划转材料,并且也不能举示她操作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充足证据,而仅通过股东代码卡、户名为张某某的资金对帐单和汇总查询单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证据并不充足。此外,就争议的3091资金账户名下的证券资产,张某某已明确表示属于紫光创投公司,她对该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不享有任何权利。张某某的这一表示与其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理由完全相悖。综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并且其声明对涉案标的不具有权利,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紫光创投公司对争议证券资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紫光创投公司对张某某名下3091资金账户内的证券资产不享有所有权,理由如下:1.紫光创投公司不能举示张某某的开户申请资料证明开户行为。西南证券举示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显示,虽然户名列为张某某,但由黄某伟在“客户签名”栏签名,该账户实际是黄某伟以张某某名义开立,由黄某伟操纵、控制,对于该账户张某某系出借个人身份而非实际所有人。2.虽然张某某明确表示3091资金账户名下的股票和资金属于紫光创投公司所有,但她仅是名义所有人,并未实际参与该账户证券资产的管理和买卖,她对该账户内证券资产权属的表态不具有法律效力。3.虽然紫光创投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2000年该公司分别向海通证券北京营业部和海通证券南大街营业部划款,紫光创投公司和王某在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存款,王某在中兴信托长顺路营业部开立7545资金账户,但是紫光创投公司没有举示充足证据证实该公司或王某名下的证券资产划转至张某某账户内并证实该资产的权属变化,同时也没有证明其与黄某伟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因此紫光创投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3091资金账户内的证券资产来源于紫光创投公司。三、西南证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由于张某某和紫光创投公司都不能证明其对张某某3091资金账户内的证券资产享有所有权,其要求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都不成立,应予驳回。至于西南证券是否应当就张某某3091账户内资金被强制取走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张某某和紫光创投公司既未举示足够证据证明其对该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享有所有权,又不能证明争议资金是被西南证券强制取走,该部份诉讼请求依法也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张某某和紫光创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西南证券认为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解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紫光创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x万元、其他诉讼费1.x万元,合计12.x万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6.x万元,第三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027万元。

上诉人紫光创投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令西南证券公司返还紫光创投公司定西路营业部3091资金账户中被强制取走的资金867.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x万元;3.判令西南证券公司返还3091资金账户上剩余资金4.x万元和利息损失299.15元;4.判令西南证券公司排除妨害,恢复紫光创投公司对定西路营业部3091资金账户及其下挂股东账户所应享有的权利;5.判令西南证券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3091资金账户下的的资金和股票非紫光创投公司所有是完全错误的。紫光创投公司以其员工王某的名义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顺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7545进行国内证券投资。2001年3月26日、29日,紫光创投公司从长顺路营业部7545资金账户分两次将5000万元划至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环北证券交易营业部,将其中4000万元分别存入x、x、x账户,由王某操作进行证券投资。2001年11月5日,紫光创投公司通过王某在上海定西路营业部开立3091资金账户,户名张某某。同年12月5日,紫光创投公司将前述账户下挂的股票转入3091资金账户。2003年4月22日,西南证券公司未经紫光创投公司同意,擅自将3091账户中的资金强制取走867.6万元,此后,紫光创投公司多次要求西南证券公司对账、查询,均遭拒绝。

被上诉人西南证券公司未书面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耀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于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组织和指挥浦克、黄某伟等22人在定西路营业部等48家证券营业部或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设立资金账户273个(其中包括本案涉及到的3091账户),并在上述资金账户累计下挂6509个深圳股东账户,以自有资金或采用以股票向证券公司质押融资等方式,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百科药业”股票交易价格。被告人朱耀明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另查明: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信实业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3091资金账户股票与资金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否是紫光创投公司的问题;2.3091资金账户的资金被强制取走西南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3091资金账户股票与资金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否是紫光创投公司的问题。紫光创投公司不享有3091资金账户的股票与资金等资产的所有权。理由如下:1.虽然《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中载明了3091账户的开户人为张某某,但是该账户设立的目的是朱耀明为操纵“百科药业”股票交易价格而设立的,并且实际上由黄某伟操纵、控制,故张某某对于该账户系出借个人身份而并非实际所有人;2.虽然《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中载明了3091账户的开户人为张某某,但张某某虽作为股票账户名义人明确表示3091资金账户的股票与资产属于紫光创投公司所有,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账户股票进行管理、买卖和收益,故其对该账户权属的表态不具有法律效力;3.紫光创投公司虽提供张某某3091资金账户内资产划转及权属变化的依据,来证明3091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系其实际出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3091账户实际控制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进行使用、买卖;已经生效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该账户实际为朱耀明等人控制实施操纵股价的犯罪行为。在3091账户实际控制人与出资人紫光创投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下,因紫光创投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与3091账户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对其提出享有3091账户所有权的请求不予主张。

二、关于张某某3091账户资金被强制取走西南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紫光创投公司既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3091资金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享有所有权,又未能证明该账户中的资金被西南证券公司强制取走。故紫光创投公司关于西南证券公司承担强制取走3091资金账户资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以及请求西南证券公司返还3091资金账户剩余资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紫光创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35万元,由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贵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张小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秋丹刘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