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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1月1日双方在大庙口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曾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曾某艳。现均已成年。2001年原告因患子宫瘤住院手术治疗,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且与原告分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平均分割,被告赔偿原告x元,给原告经济帮助费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给原告经济帮助,其他的不承担,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曾某某自愿给付原告李某某x元经济帮助,其款在2009年3月18日给付x元,下余款项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3000元至付清;

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晨峰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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