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某与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路东段X号。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单某某因与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单某某,工人身份,原系中牟县百货公司职工,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其于1995年起在中牟县百货公司工作。2001年,因该公司欠银行贷款未予偿还,法院查封、拍卖该公司房地产,该公司发动公司职工集资购回公司房地产,在此基础上,经中牟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采取职工定向入股的方式,改制组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每1000元为一股,原告入股1000元。2002年3月,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该公司2002年12月11日的职工花名册X原告名字。2003年左右,原告丈夫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由原告丈夫承包公司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原告也随其丈夫共同经营。2004年,原、被告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被告2004年3月25日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登记表和2005年12月25日的职工花名册X有原告名字。自被告成立起,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告个人负担,被告代收代缴。2008年4月,被告提出让原告退股,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负担原告的医疗保险费,原告未退股,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牟恒百字(2008)X号文件即关于张仁旺、单某某二位同志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决定。原告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文件,并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如不续签,则应给付原告双倍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仲裁机关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2009年12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国营企业改制流程由原中牟县百货公司改制而来。目前中牟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月。

原审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在被告2002年12月11日的职工花名册X原告名字,说明双方系劳动关系,虽然2003年左右原告丈夫办有个体营业执照,原告随其丈夫共同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还需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而被告非但未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于2004年与原告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被告2004年3月25日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登记表和2005年12月25日的职工花名册X有原告名字,2008年被告又提出让原告退股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负担原告的医疗保险费,自被告成立后,被告也为原告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为原告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下发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为让原告领取失业金,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如不续签,给付经济补偿金x元和双倍经济赔偿金x元,并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佥申领手续。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某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正1996)X号)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某的合并、兼并、合资、单某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某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某的工作时间”,本案被告系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告1995年起在原国有企业工作,至2008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被告处连续工作已满10年,原告系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出生于X年X月X日,至2008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某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参照该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所作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决定于法相悖,属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某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某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某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标准按相当于经济补偿的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计算,自2002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08年4月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6年零1个月,又因其无固定工资,其工资标准可按目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计算,照此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为7150元(550元/月×6.5个月×2)。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因经济补偿是在用人单某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付,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某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原告办理失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的答复》(1981年8月10日)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正1996)X号)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单某某赔偿金七千一百五十元,并为原告单某某办理失业手续,上述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伞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单某某、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单某某上诉称,一、“牟恒百字(2008)X号”文件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的文件。该文件引用的理由是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且拒绝续签合同,而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退出公司的股份,并称如果上诉人单某某不退出股份被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就不续签合同。二、一审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事实不清,判决不正确,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又以“原告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支持被上诉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单某某的上诉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单某某不愿与恒大百货续签合同,对牟恒百字(2008)X号文件没有提出撤销请求,请二审法院驳回单某某的上诉。

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2002年3月16日新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中牟县百货公司无关。二、上诉人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花名册X单某某的名字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是为了代收代缴“三金”的手续需要,不能凭此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三、单某某的丈夫于2003年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单某某也与其丈夫一起经营,个体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某,单某某与其丈夫成立劳动关系,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终止。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单某某答辩称,双方虽没有签订合同,但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2008年没有续签是由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单某某退股的要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支持单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单某某提交新证据两份,X号和X号判决书,证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X号文件违法无效,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牟县百货公司改制而来。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适用于本案,本公司不是由原中牟县百货公司改制而来,判决书对改制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在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11日的职工花名册X单某某的名字,说明双方此时已有劳动关系,2004年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某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25日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登记表和2005年12月25日的职工花名册X有单某某的名字,自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也为单某某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综上,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国有企业中牟县百货公司改制而来,单某某1995年起在原国有企业中牟县百货公司工作,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正1996)X号)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某的合并、兼并、合资、单某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某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某的工作时间”,因此,至2008年单某某在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某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参照该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与单某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合法送达单某某,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某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某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上诉人单某某要求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对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2002年3月16日新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中牟县百货公司无关”的上诉理由,因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国营企业改制流程由原中牟县百货公司改制而来的事实已经我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对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称:“职工花名册X单某某的名字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是为了代收代缴‘三金’的手续需要,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但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单某某的丈夫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单某某与其丈夫一同经营,但并不导致其与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与单某某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单某某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单某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由上诉人中牟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恒毅(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