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支行。
负责人赵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禹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经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担保,陈建选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期限1年。贷款到期后,陈建选偿还了部分借款,下欠本金x.04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建选归还借款本金x.04元及利息、罚息,并赔偿损失500元;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询,被告付某某、王某某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诉。另,案件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陈建选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建选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支行借款本金二万六千四百九十四元零四分及截止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的利息二千九百九十七元零六分,总计二万九千四百九十一元一角,由担保人付某某、王某某各偿还一半即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六角,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还清。
二、其他损失五百元,原告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三十七元五角,由被告付某某、王某某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禹海军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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