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阳民初字第38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更祥,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谢卫群、李辉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05年9月13日、9月27日、10月4日、11月20日分别向原告邓某某借款1500元、1000元、7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4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被告周某某对2005年9月13日的1500元借款和2005年的700元借款无异议。但辩称2005年9月27日的1000元和2005年11月20日的800元借款属工程垫资款,且原告因另案已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就此1800元提起了诉讼,本案属重复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举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邓某某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周某某出具的借条四张,共计金额4000元,用以证实被告周某某在原告邓某某处借款四次,共计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

证据3、证人曾祥文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原告邓某某多次找被告周某某催收借款的事实。

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借条确实是被告本人写的,但这些款是工程结算款,不应当由被告偿还;1000元和800元的借款原告已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属重复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举张,提供如下证据:原告邓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的答辩、反诉状及有关证据,用以证明邓某某因另案就此1800元借款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的那件案子与本案无关,原告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与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同一性。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三份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周某某于2005年9月13日、2005年9月27日、2005年10月4日、2005年11月20日分别从原告邓某某及其会计小唐处借款1500元、1000元、7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

另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其他纠纷在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其诉讼的事实、证据及争议的标的均与本案无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借款4000元属实,被告理应偿还,被告周某某逾期未能偿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此款属工程垫资款,不应由其偿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就本案事实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毅

审判员谢卫群

审判员李辉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唐春江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