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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和审理。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极为不牢,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彼此之间没有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辨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相识并恋爱,同年9月19日到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小孩,也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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