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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怀化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执字第9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宏实业公司(原怀化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怀化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怀劳仲调字[2007]第4-7仲裁调解书,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二项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申请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况,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该仲裁调解书的主文第一项协议内容由被申请人自愿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第二项协议内容被申请人2007年9月按约为申请人补缴了养老保险,后经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发现,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系临时工,被申请人属集体企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不符合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X号文件的规定,于同年12月将已收缴的养老保险金退回了被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临时工,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正式职工,其提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不符合现行的湘政办发(2009)X号文件和湘劳社工字(2009)X号文件的规定。因此,该仲裁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的协议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文件规定,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仲调字(2007)第4-X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协议内容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贺一波

执行员唐锦山

执行员陈某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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