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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明江,东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陈某甲之夫。

委托代理人刘丝林,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两家因相邻关系于2009年3月6日发生纠纷,被告用红砖将她打伤,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等费用三千余元。被告辨称:双方发生纠纷是实,且原告之夫将她丈夫打成轻伤,她虽没有致伤原告,但愿意承但一部分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甲赔偿原告阳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000元整,此款在2009年6月底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阳某某自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后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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