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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X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拉提·X。因本案于200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拉提·X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X、被告人木拉提·X、翻译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下午15时15分许,被告人木拉提·X在本市X路、乌镇路口将被害人杨X驾驶的强生出租车拦下并不顾车上已经有乘客,强行坐上副驾驶位。当乘客下车后,车开至海宁路、浙江路时,被告人木拉提·X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指着被害人杨X的脸,另一只手指着被害人的腰包,被害人见状只得把身边的40余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木拉提·X,之后被告人木拉提·X又将被害人的一副太阳眼镜及一包红双喜牌烟抢走,并逼迫被害人将车开至中华新路、普善路后下车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木拉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姜X的证词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拉提·X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木拉提·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拉提·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宗光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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