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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晃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四川省江津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光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司东、李元洪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康玲担任记录。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建军、被告尹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04年8月18日在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尹某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06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4分,2006年7月30日前还清;之后又于2006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为1年,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均由被告尹某某亲笔书写借条为据。被告借得上述款项后,仅于2007年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均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开支。

被告尹某某辩称:借原告的钱是尹某某个人行为,和田某某没有关系,尹某某已还了原告3万元。

被告田某某辩称:该债务与被告田某某无关,因当时原告给尹某某借款时田某某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某某、田某某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尹某某于2006年2月17日向原告黄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6年7月30日前还清,月息为4%,又于2006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1年,月息为2%,被告尹某某分别向原告立了2份借据,共计借款15万元。逾期后,被告尹某某给原告3万元,认为是还2006年2月17日的债务,但原告只认可尹某某还款2万元,认为另1万元属于交纳的原、被告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入股金。之后,在尹某某未偿还剩余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便向被告田某某追偿,田某某以尹某某借款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开支费用。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有尹某某2006年2月17日的借条1份,证明尹某某借原告黄某某的现金5万元,并约定2006年7月30日以前还清的借款事实;

2、有尹某某2006年3月29日的借条1份,证明尹某某借原告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1年的借款事实;

3、有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被告尹某某、田某某在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4、有庭审笔录1份。证明被告尹某某借款时约定利息以及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尹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黄某某借款,但借款时间系在与被告田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庭审中尹某某辩称已偿还3万元,又没能举证,但原告当庭认可2万元系归还借款,所以本院认定被告尹某某已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被告尹某某、田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该债务是尹某某个人债务,不应由田某某偿还,因两被告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又未能举出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所以两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开支费用,未向本院提供依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其中一笔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月息4%计息,利率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田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3万元及其借款利息(月利率按2%从200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尹某某、田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光礼

审判员杨司东

审判员李元洪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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