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郑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周某于2009年5月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付某某离婚,婚生女由付某某抚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付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周某、付某某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周某系再婚,付某某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某。周某、付某某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存在差异,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之后又不能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周某曾两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该院分别做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周某于2009年5月7日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周某、付某某离婚,婚生女由付某某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周某、付某某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周某、付某某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双方相互猜疑,不能及时沟通,在矛盾发生后不能妥善解决,周某先后三次诉至该院请求离婚,足以认定周某、付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周某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较为适合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周某应当支付某子抚养费。由于周某没有固定收入,该院结合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周某每月支付某子抚养费370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自2009年6月1日起支付某子抚养费每月370元,至周某某十八周某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付某某负担75元。

上诉人付某某上诉称:1、周某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付某某,即开始追求付某某,并取得了付某某的信任和好感,双方频繁交往,互相有了共同生活的愿望,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结婚。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的,是有感情基础的;2、结婚后,付某某全身心投入组建的家庭,为家庭生活付某自己的努力。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谅互让,经常一起散步、聊天沟通,夫妻感情良好;3、由于婆婆年纪大,孩子出生后,付某某自己照顾自己,又要抚养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对周某难免会出现关心不够的情形,双方之间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争执和摩擦,生活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如意,但是这些是可以理解的;4、周某起诉主要是受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想去追求新鲜和刺激,出于对家庭、对周某、对孩子的负责,付某某可以原谅周某的不理智行为;5、付某某、周某无房产,带着孩子与婆婆住在一起,裁决离婚损害了付某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付某某将居无定所,年幼的孩子也将风餐露宿,继续维持双方并未破裂的婚姻,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周某与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

被上诉人周某答辩称:上诉人自结婚数月后,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在这数年当中,使周某难以忍受。1、疑心、报复心很强:①婚后,当付某某看到周某与前妻因孩子的事有一定接触时,即怀疑周某要复婚,当看到中学女同学来家、与别的女人说话时,即怀疑周某与她们有关系,并且无论如何解释均无效。②有一次二人一起去同事家里,付某某不慎将手机丢失,回家后其非常伤心,在次日为其买了一部新手机,付某某却说周某将她的手机偷偷送给前妻了。周某的妹送手机送给周某的大女儿时,付某某则偷偷藏起来,至今未还。2、付某某自结婚后,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少则数日,多则数月,从不打招呼。3、女儿出生后,付某某也不告知周某女儿的名字,户口怎么办,直到第二次离婚在法庭上,周某才知道女儿的名字,在付某某的娘家给女儿上了户口。4、付某某将周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周某的身份证以及双方的结婚证偷偷藏起来,至今不还。5、付某某经常不打招呼,就拿周某个人的财物。有一次,过年时,周某去朋友家,准备给其孩子点压岁钱,可是,付某某把周某身上的钱全拿走,使周某在朋友家非常尴尬。6、付某某对周某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视如陌生人。付某某对周某的母亲及家人始终持敌对情绪。7、周某三次起诉到二七区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均不同意,法官多次对女方提出:要想继续过下去,就必然尊重男方,改掉自身的毛病,改善家庭的矛盾,付某某仍我行我素,对于别人的劝解视若罔闻。综上所诉,我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故再三提出离婚。由于周某单位倒闭,无固定收入,且患有骨质增生病,还要自己缴纳统筹保险金,请法院酌情判决抚养费事宜。恳请二审法院判决付某某与周某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周某曾以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互相猜疑、互不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曾两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其与付某某离婚,经原审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周某与付某某离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但原审判决第二项婚生女周某某抚养费问题给付某主体表述不明,本院予以纠正。付某某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75元。

二、变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周某某随上诉人付某某生活,被上诉人周某自2009年6月1日起支付某子抚养费每月370元,至周某某十八周某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杜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