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当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豫x挂半挂车,沿省道248线自南向北行至邓州市X乡X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张某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对民事部分作出了赔偿。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9时5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主车挂带豫x号半挂车,沿省道248线自南向北行至邓州市X乡X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张某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了2009年6月12日上午9点多,其驾驶豫x豫x挂半挂车行至夏集乡X路口处,撞住横穿公路的一辆小手扶拖拉机头部,致使拖拉机驾驶员死亡的事实经过。半挂车乘坐人陈某某、拖拉机乘坐人关某某均证实了发生事故的事实。另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书、赔偿凭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冀鹏翀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玉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