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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某因与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2009年9月8日,原告伍某某因与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政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2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书记员陈亮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称,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1年。被告借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伍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年6月27日,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伍某某40万元,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此款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伍某某借款4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怀化万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政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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