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058号

原告罗某某,男,24岁。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27岁。

被告刘某某,男,22岁。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狄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原告将自己以前开台球厅的台球案、台球、球杆及吧台卖给被告,原、被告约定以后再谈转让价格。2008年5月,原、被告就台球案等物品的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约定所有转让物品价格共计8000元,于2008年9月1日还清,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到了2008年9月1日,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后被告口头承诺每月归还2000元,分四个月还清。被告于2008年10月1日汇入原告账户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2007年11月,被告经人介绍从原告手里购买了一套旧台球桌案,被告出价2000元,原告当时并未正面回答,只是说以后再协商。2008年中旬,被告有一天在和朋友喝酒时,原告找到被告,在被告神智不太清晰的情况下,原告逼迫被告打下了8000元欠条。2008年9月,原告以欠条为据要挟被告还钱,因台球案并不值钱,被告与原告协商2000元私了此事,被告让同学帮忙向原告账户转入2000元,以为此事就此结束。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5月30日所打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台球案钱8000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郝×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让的台球案已是第二次转手,原告从他人手里购买台球案时的市价也就3000元,且听被告说原、被告已以2000元私了此事,原告要把欠条给原告,但被告没要。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人不能证明被告不欠原告6000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原告将所自己的台球案、台球、球杆及吧台转卖给被告,原、被告口头约定转让价格以后再协商。2008年5月30日,原、被告就台球案等物品的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约定所有转让物品价格共计8000元,被告应于2008年9月1日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至2008年9月1日,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于2008年10月1日向原告账户汇入2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货款6000元。关于被告辩称欠条是在被告神智不清时,受原告逼迫所出具的,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货款6000元。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军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臧喜宾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志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