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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甲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娄底市规划局干部,住(略)。曾某2001年10月11日任娄底市城南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03年4月16日被任命为娄底市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科科长,2007年7月4日被任命为娄底市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因涉嫌受贿犯罪,2007年9月29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07年10月13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押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邓某甲在担任娄底市城南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及娄底市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娄底市城南新区建设施工过程中,先后非法收受彭某丙等24人贿赂42.97万元,西铁城手表1块据为己有,且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邓某甲在2007年9月21日,被娄底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前,调查组只掌握了扈某某送的1万元、李某某送的2.4万元、彭某丙送的6000元的问题,其余均系邓某甲主动交待。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向某源市看守所干警举报并委托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批捕在逃犯曾某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某甲在被娄底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向某检监察机关交待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甲还举报并委托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批捕在逃犯曾某某,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甲的赃款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邓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李某某2006年给的3000元是借款而不是受贿;李某某前一次打牌时给的6000元是还给上诉人替李某某打牌的垫付款;李某某后一次放在桌子上的1万元钱,上诉人离开时没有带走,不是受贿;罗新俊给的2万元是技术咨询费,不是受贿。2、上诉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3、上诉人所收彭某丙、李某某的财物是礼尚往来的礼物,不是受贿。与凌某某是亲戚关系,不是受贿。4、上诉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邓某甲的二审辩护人提出,邓某甲在打牌时所收李某某的6000元、陈某某的5000元是娱乐不是受贿;罗新俊所送的2万元是技术咨询费;彭某某的2万元是中介费;邓某甲虽然收了邬新良的3000元、焦某某的1万元、王某某的3000元是实,但没有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利,不是受贿。

经审理查明:

2001年,娄底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楼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更名为娄底市人民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搬迁办)。2001年3月1日,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又依法成立了娄底市城南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该公司与市政府搬迁办系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均归口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市政府搬迁办内设办公室、计财科、土地征迁科、规划建设科,全权负责城南新区的规划、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具体工作。2001年10月11日,市政府搬迁办任命上诉人邓某甲为城南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03年4月16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命邓某甲为市政府搬迁办规划建设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娄底市委办公室的通知、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城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了市政府搬迁办的成立、内设机构、人员安排、变动等情况;市政府搬迁办为全民事业单位,同时加挂城南公司的牌子。

(2)、干部任免审批表、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娄政办请复函(2003)X号、市政府搬迁办(2001)X号任职通知等,证实邓某甲在市政府搬迁办和城南公司的任职情况。

上诉人邓某甲在担任城南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和市政府搬迁办规划建设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娄底市城南新区建设施工过程中,先后48次非法收受彭某丙等21人贿赂款40.67万元和西铁城手表1块据为已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2年4月3日,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在市政府搬迁办经过招投标承包了造价约4000万元的湘中大道工程和两边的路基工程。2003年8月份,为了感谢某政府搬迁办有关人员在工作上对项目部的关照,项目部经理乔某某到长沙市“阿波罗友谊商场”购买了4块“西铁城”手表(每块价值2000余元)带回其在娄底金香大酒店的住房内,然后打电话要上诉人邓某甲去其住房。乔某某将一块“西铁城”手表给了邓某甲,邓某甲收下后,交给妻子刘某华保管。

2004年下半年,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在娄底湘中大道的工程基本完成,但账目还未结算清楚。由于市政府搬迁办曾某该项目部要了约200万元作为办公费用,并答应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予以补偿。2004年年底的一天,乔某某为了使补偿资金到位,打电话将上诉人邓某甲约到金香大酒店的住房内,将事前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了邓某甲,并要求邓某甲尽快落实增加工程量的事,邓某甲回家后,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4年为求得及感谢某某甲对他们的支持和关照,送给邓某甲一块价值2000多元的西铁城牌手表,为了使补偿资金到位,给邓某甲送了3万元现金;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与乔某某代表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证实了中国路桥天津工程处在城南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实;

(3)、扣留手表登记及说明;

(4)、邓某甲供述收了乔某某所送的一块西铁城牌手表和3万元现金。

2、2002年4月份,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在市政府搬迁办经过招投标承包了造价约4000万元的湘中大道工程和两边的路基工程后,其施工队队长焦某某从工程中分包了部份路基和砌方工程。工程完工后,焦某某为了求得邓某甲在工程验收、结算上的关照,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到邓某甲的办公室,对邓某甲说:“我们的工程完工了,工程验收结算还要邓某长多关照关照才行”,边说边把红包放到邓某甲的桌子上,邓某甲说:“工程上的事我会尽力帮忙的,但红包就没必要了”,推辞不受,焦某某把红包放在桌上就走了。邓某甲将此款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4年期间,在公司承建的湘中大道工程中分包了一部分路基和砌方工程,为求得邓某甲在工程验收结算上的关照,送给了邓某甲1万元;

(2)、焦某某施工队分包工程结算单、转帐凭证、应付帐款明细表等书证,证实了焦某某在湘中大道工程中分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收了焦某某1万元。

3、2002年5月1日,双峰县个体建筑商凌某某从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转包了湘中大道建设中的200余万元土石方工程。2002年12月6日,凌某某未经招标从市政府搬迁办得到了约800万元的扶青南路路基工程。凌某某为了得到邓某甲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上诉人邓某甲现金4万元。分别是:

(1)、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某某准备好一个1万元的红包,开车到邓某甲的办公室外,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车上,凌某某将红包送给邓某甲,并说:“非常感谢某局长这么多年在工程上对我的关照。”邓某甲推辞不要,凌某某硬是将红包塞给了邓某甲。

(2)、2005年年底的一天,凌某某承包的扶青南路路基工程快结束了,为了感谢某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凌某某用纸袋装了3万元现金,和施工员王某乙一起开车到邓某甲家中,双方寒暄之后,凌某某把邓某甲拉到另外一间房内说:“邓某长,快过年了,给你拜个早年。”然后将事前准备好的3万元钱送给了邓某甲。邓某甲收下后陆续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包过湘中大道部分土石方工程和扶青南路土石方工程,合同的具体事项是与李某球、邓某甲洽谈的,签订是与邓某甲签订的,为求得和感谢某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4万元。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确实陪凌某某到邓某甲家去拜过年;

(3)、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应付款明细表、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与凌某某签订的合同等书证,证明了凌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4)、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凌某某所送的现金4万元。

4、娄底市城南建筑公司机械化分公司项目经理彭某丙从2002年6月28日起,先后在市政府搬迁办承揽了造价约为2800万元的早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挡土墙工程;三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工程;自磨山土石方平整工程;城南新区X排水涵工程。为了得到上诉人邓某甲在工程承揽、质量验收、工程进度等方面的关照,彭某丙先后5次共送给上诉人邓某甲现金4.1万元。分别是:

(1)、2003年上半年,彭某丙承揽了早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工程,为了得到邓某甲在工程质量验收、进度监督和预付工程款上的关照,在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彭某丙开车将邓某甲从办公室接出来,驶往湘乡市X镇。到棋梓桥镇后,彭某丙在车内提出要邓某甲在工程上多关照,并将事前准备的一个5000元的红包送给邓某甲,后两人又返回娄底。邓某甲回家后,拿出红包数了一下,共计5000元。除一部份交给其妻外,其余用于了日常开支。

(2)、2003年年底的一天,彭某丙准备了一些烟酒和一个2000元的红包,开车到邓某甲家里,说是给邓某甲拜早年,并要求邓某甲在工程上多多关心。邓某甲同意并收下了礼物。

(3)、2004年年底,彭某丙拿了一些烟酒和一个2000元的红包,开车到邓某甲家里,说是给邓某甲拜早年,并要求邓某甲在以后工程上关心,邓某甲说会的,收下了礼物。

(4)、2005年年底,彭某丙又准备一些烟酒和一个2000元的红包,开车到邓某甲家里,将烟酒放在桌上,将2000元的红包交到邓某甲的手中,说是给拜个早年,并要求邓某甲在以后工程上关心,邓某甲答应。

(5)、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彭某丙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娄底市春园公园旁自己的车内,送给邓某甲现金3万元,并对邓某:“快过年了,工程进度、验收结算还要多多关照,一个红包,小意思。”邓某甲说:“不能再要你的钱了。”彭某丙又说:“我又不会害你,又不会对别人讲,当我是朋友就一定要收下”,邓某甲坚持不要,彭某丙就把钱塞在邓某甲的衣服口袋里,然后将邓某甲推下车,自己开着车走了。邓某甲便打的回家,把钱放在书房里。过了几天,将3万元钱给了其妻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实,在市政府搬迁办承揽的工程,有2003年早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挡土墙工程、2003年三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工程、2004年自磨山土石方工程、2004年城南新区的盖板涵工程,总造价约为2800万元,为求得邓某甲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度监督以及结算等方面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了邓某甲现金共4.1万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和彭某丙代表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签订的城南新区X排水涵工程、自磨山土石方平整工程、早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挡土墙工程、三元安置小区的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证实了彭某丙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彭某丙在2003年送了5000元,2003、2004、2005这三年过年时每年送了2000元,2005年年底,彭某丙又送了3万元。

5、2002年8月8日,娄底市中天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承包了造价约2000万元的娄底市政府大院土石方工程,为了得到上诉人邓某甲在工程监管、进度、付款方面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邓某甲现金1.87万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杨某某开车送邓某甲到娄底金香大酒店去打保龄球,邓某甲下车时摸了一下自己的口袋说,今天没有带钱。杨某某就从包里拿出5000元送给了邓某甲,邓某下后就到金香大酒店打保龄球去了。

(2)、2004年底的一天晚上,杨某某事前准备了1万元钱,然后打电话给邓某甲,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长青居委会处。杨某某就要邓某甲等他。杨某某从1万元现金中拿出300元到商店买了一条黄色芙蓉王某,开车到长青居委会找到邓某甲,将邓某甲约上车。杨某某对邓某:“非常感谢某对我工程的支持、关照。”边说边将红包交给邓某甲,邓某甲坚持不收,杨某某硬是把9700元现金给了邓某甲,然后开车将邓某甲送回家。

(3)、2004年底快过年的一天,杨某某以拜年为名,到邓某甲家送给邓某甲现金2000元。

(4)、2005年春节的一天,杨某某又以给邓某甲拜年为名,到邓某甲家中,送给邓某甲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承包娄底市政府大院土石方工程的过程中,为求得和感谢某某甲的关照,分4次送给邓某甲现金1.87万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娄底市人民政府新址机关大院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了杨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先后4次收了杨某某现金1.9万元。

6、2002年8月、2003年9月,湖南省地矿局418队副队长彭某丁(林)通过上诉人邓某甲承揽了娄底市政府广场土石方、湘中大道两侧土石方的测绘业务。彭某丁为了感谢某某甲为418地质测绘队承揽到业务以及结算测绘费上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2万元。分别是:

(1)、2000年下半年,彭某丁在与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邓某甲,彭某邓某甲提出以后如有测量业务请照顾,邓某甲答应。2002年7-8月的一天,邓某甲打电话问彭某丁“有一个测量工程造价70多万元,搞不搞”彭某丁当即答应。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2002年年底的一天,彭某丁从单位财务拿出了1万元,准备了一个红包,然后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418队办公室。彭某丁就将事前准备好的红包给了邓某甲,并说:“搬迁办的测量工程请多关照,这是一点小意思请收下。”邓某甲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事后,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3年上半年,彭某丁所承揽的娄底市政府广场土石方测量工程已经完工,但工程款还没有结清。彭某丁为了早日结算工程款,又从单位财务拿1万元准备了一个红包,然后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418队办公室。彭某丁将事前准备好的红包送给了邓某甲,并要邓某照早日结清工程款,邓某甲收下红包后答应了彭某请求。过了一段时间,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彭某丁的证言证实,通过邓某甲承揽了娄底市城南新区的地形测量业务,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帮忙,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2万元;

(2)、邓某甲代表市政府搬迁办和四一八测绘勘察院签订的娄底市政府广场土石方测量计算协议书、湘中大道道两侧土石方测量计算协议书等书证,证明了彭某丁承揽到测量业务的事实;

(3)、邓某甲的供述,先后2次收了彭某丁现金2万元。

7、2002年9月1日,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周某戊以娄底市娄星区城南建筑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的名义,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包了造价约70万元的小盖板涵工程。为了能得到上诉人邓某甲的关照,2003年年底的一天,周某戊准备了一个3000元的红包,然后约邓某甲到娄底市区一茶楼喝茶。在喝茶的过程中,周某戊将红包送给了邓某甲,邓某下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戊的证言证实,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揽了一部分小盖板涵工程,为了能和邓某甲搞好关系,多照顾自己的工程项目,送给了邓某甲3000元现金;

(2)、邓某甲代表市政府搬迁办与李某明、周某戊代表娄底市娄星区城南建筑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了周某戊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收了周某戊所送现金3000元。

8、2003年1月24日、2003年6月20日,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己经过招标,在市政府搬迁办先后承包了造价约2800余万元的新市政府1、6、X号楼的土建工程。为了使所承揽的工程在进度、质量、验收结算方面得到上诉人邓某甲的关照,邓某己先后3次送给邓某甲现金4万元,邓某甲收下后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3年底的一天晚上,邓某己为了要邓某甲在工程上给予关照,准备了一个2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家里。邓某己就开车到娄底市规划局门口将邓某甲约上车。邓某己将红包交给邓某甲说:“给你拜个早年,请你对我工程多关照。”邓某甲推辞不受,邓某己又说:“一点小意思,请收下。”邓某甲后接过红包放进自己的衣服口袋里,并对邓某己说:“能关照的会关照的。”然后下车回家,回家后,邓某甲将红包内的钱数了一下,是2万元,后陆续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4年底的一天,邓某己为了要邓某甲在工程预付款上给予关照,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回答说在家里。邓某己就开车到规划局门口,将邓某甲约到车上。邓某己对邓某甲说:“感谢某对我工程的关照,以后还要多关照,这里有一个小小意思,请收下。”说完就将红包给邓某甲,邓某甲不收,邓某己硬是把红包塞给了邓某甲。邓某甲回家后,将红包内的钱数了一下,是1万元,后用于日常开支。

(3)、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某己所承包的工程快要完工了,为了要邓某甲在工程结算上给予关照,在家里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告知其在家里,邓某己就开车到规划局门口,将邓某甲约上车。邓某己说:“工程快要完工了,请在工程结算上多多关心照顾,这是一点小意思,请收下。”说完就将事前准备好的1万元红包给了邓某甲,邓某甲没推辞就收下了,并说:“能关照的会关照的。”然后下车回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邓某己的证言证实,在承建新市政府1、6、X号楼的土建工程过程中,为求得邓某甲的关照,分3次送给邓某甲现金4万元;

(2)、证人彭某庚的证言证实,听邓某己说过给邓某甲送过几万块钱;

(3)、邓某甲代表市政府搬迁办和邓某己代表娄底工程公司签订的娄底市政府新办公楼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协议等书证,证实了邓某己承包工程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事实;

(4)、邓某甲供述先后3次收了邓某己所送的现金4万元。

9、2003年底,娄底市个体经商人员彭某庚在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邓某己处,转包到造价约400万元的娄底市政府X号、X号楼土建工程,2005年彭某庚又在湖南省建工集团娄底市政府项目部转包到X号、X号楼的内装修工程。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质量、进度、付款上面的关照及使邓某甲不要找他非法转包工程的麻烦,分二次送给邓某甲现金3万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3年年底,彭某庚从邓某己处非法转包到了娄底市政府X号、X号楼的土建工程,为了得到时任市政府搬迁办规划建设科科长的邓某甲的关照,在年底的一天,彭某庚事前准备了一个2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家里。彭某庚就开车到娄底市规划局,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车上,彭某庚将红包送给了邓某甲。事后,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5年,彭某庚从湖南省建工集团娄底市政府项目部门转包了X号、X号楼的内装修工程。彭某庚为求得邓某甲在装修工程上的关照。年底的一天,彭某庚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外面办事,彭某庚就要邓某甲到娄底市规划局门口等他。彭某庚开车赶到娄底市规划局门口时,正好邓某甲打的赶到,彭某庚就将邓某甲叫上车,将红包塞到邓某甲手中。事后、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彭某庚的证言证实,是以个人名义在邓某己及湖南省建工集团那里得到了新市政府6、X号楼的土建工程和内装修工程,为求得及感谢某某甲的关照,分2次送给了邓某甲3万元现金;

(2)、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彭某庚所送的3万元现金。

10、2003年7月28日,华林伟博消防器材公司周某(旭)平经过招投标承揽了娄底新市政府造价200余万元的消防工程。为了感谢某某甲在消防安装工程的监管、进度、付款方面的关照。2005年年底的一天,周某辛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家里。周某辛就开车到(略)下,打电话将邓某甲约到车上,周某辛说:“邓某长,非常感谢某对我工程上的支持,快要过年了,给你拜个早年,此外在工程验收、结算方面还要多多关心。”说完就将红包给邓某甲。事后,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辛的证言证实,因承揽了娄底市新市政府的消防工程,为了在工程的监管、验收、工程款结算的时候方便,给邓某甲送了1万元;

(2)、邓某甲代表市政府搬迁办和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辛签订的娄底市人民政府新址办公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协议等书证,证明了周某辛承包消防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收了周某辛的1万元。

11、2003年8月12日,湖南省亮化美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解某(有)恒经招投标承包了造价约140万元的娄底市湘中大道景观灯工程,为了得到上诉人邓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分二次送给邓某甲现金5000元。分别是:

(1)、2004年的一天,解某某约上诉人邓某甲到娄底市区的一茶楼去喝茶,两人谈了一下工程上的事,解某某要求邓某甲对他的工程多关照,然后将事前准备好的一个3000元的红包送给了邓某甲,邓某甲推辞不要,解某某把红包塞给了邓某甲,邓某甲就没再拒绝了。邓某甲将此款用于日常开支。

(2)、2005年,解某某的工程基本完工,为了感谢某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解某某到邓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了邓某甲现金2000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承揽了娄底市城南新区湘中大道亮化工程,为了在工程款结算的时候方便,分2次送给邓某甲5000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和湖南省亮化美化工程有限公司解某某签订的湘中大道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了解某某承揽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解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12、2003年8月28日,娄底外贸粮油食品公司职工刘某壬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揽了造价约130万元的绿化换土工程。为了求得上诉人邓某甲在工程监管、进度、付款方面的关照,刘某壬先后3次送给邓某甲现金1万元。分别是:

(1)、2003年春节的一天,刘某壬拿了一些烟酒,放了一个2000元红包去邓某甲家拜年,邓某甲不在家,家中只有小孩,刘某壬留下礼品后打电话告诉了邓某甲。邓某甲回家后收了红包,事后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4年春节的一天,刘某壬拿了一些烟酒和一个3000元红包到邓某甲家拜年,刘某壬对邓某甲说,感谢某在工程上的关心,给你拜个年,刘某壬将礼品放在邓某甲客厅里就走了。邓某甲数了红包是3000元,事后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3)、2005年春节的一天,刘某壬拿了一些烟酒和一个5000元红包去邓某甲家拜年,刘某壬请邓某甲在工程继续关心、支持,邓某甲讲,该关心的一定会关心。刘某壬走后,邓某甲数了红包是5000元,事后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承揽了娄底市城南新区的绿化换土工程,因工程款还没结算清,为求得邓某甲的关照,给邓某甲送过2万元,但邓某了1万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和刘某壬签订的娄底市湘中大道绿化工程撩壕换土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了刘某壬承揽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刘某壬先后4次送了2万元,但退给了刘某壬1万元。

13、2003年9月15日,浏阳建希绿化公司熊某某与邵东县人宁某云、宁某某合伙以浏阳建希绿化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造价约290万元的娄底市城南新区湘中大道绿化工程。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进度、付款方面的关照,2003年10月的一天,宁某某到邓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了邓某甲现金1万元。邓某甲收下后,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和浏阳建希公司的老总熊某某及宁某云以浏阳建希绿化公司的名义合伙承包了娄底市湘中大道的绿化工程,因为邓某甲是分管湘中大道绿化工程的领导,为了协调关系送给了邓某甲现金1万元。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与宁某某、宁某云三人合伙以浏阳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娄底市湘中大道绿化工程,三人商量给邓某甲送了1万元钱;

(3)、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和宁某某签订的娄底市城南新区湘中大道绿化工程合同书,证明了宁某某等人承包工程的事实;

(4)、邓某甲供述,在办公室收了宁某某所送的1万元现金。

14、2003年,个体工程老板扈某某和呙佰涛以邵阳市双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市政府搬迁办承包了新区盖板涵工程,2005年又承包了龙泉花园的部份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约1000余万元。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质量、进度方面对他们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3万元。分别是:

(1)、2003年年底的一天,扈某某和呙佰涛承包的盖板涵工程已经完成,为了求得邓某甲在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上的关照。扈某某和呙佰涛在娄底市地质矿产局招待所租住的房内商量,决定给邓某甲送2万元的红包。然后扈某某就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家里。扈某某和呙佰涛就开着车子到娄底市规划局院内。扈某某将邓某甲约上车,由扈某某将事前准备好的红包送给了邓某甲。

(2)、2005年底的一天,扈某某和呙佰涛在娄底市物资局租住的房子内商量,为了求得邓某甲的关照,决定趁快要过年的机会再给邓某甲送1万元的红包。然后扈某某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在家里。扈某某就要邓某甲到规划局院内等,然后和呙佰涛一起驾车到娄底市规划局院内,扈某某将邓某甲约上车,由扈某某拿出事前准备好的1万元红包给了邓某甲。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扈某某的证言证实,与呙佰涛承包了部分盖板涵工程及龙泉花园的部分基础设施工程,为求得邓某甲在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方面的关照,分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3万元;

(2)、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了扈某某、呙佰涛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扈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

15、2004年2月1日,娄底市路桥公司改制负责人曾某某(红)在城南新区承包了造价约1500万元的扶青南路路面工程。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监管、质量、进度、付款等方面的关照,分2次送给邓某甲现金1.5万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4年底的一天,曾某某准备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家里。曾某某就开车到娄底市规划局,将邓某甲约到车上,两人先谈了一下工程上的事,曾某某就拿出事前准备好的红包送给邓某甲,并说:“邓某长,快过年了,非常感谢某对我们工程的关照,给你打了一个小红包,拿去买烟酒吃。”邓某甲推脱不要,并说:“该关心的一定会关心,但是红包不能收。”曾某某坚持把红包塞在邓某口袋里,邓某没再拒绝了。事后,邓某甲将钱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5年端午节的一天,曾某某为了在工程上能得到邓某甲的关照,以拜节的名义在娄底市规划局门口他自己小车上送给邓某甲现金5000元,邓某下后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娄底市路桥公司在承揽娄底市城南新区X路面工程过程中,分2次给邓某甲送了1.5万元;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路桥公司在承包娄底市城南新区X路面工程的过程中,同曾某红(洪)商量过给邓某甲送红包,送了2次,具体是曾某红去办的;

(3)、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与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曾某某签订的扶青南路人行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了娄底市路桥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实;

(4)、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曾某某送的现金1.5万元。

16、岳阳市汨罗南方石材装饰公司经理陈某某从2003年7月开始,在市政府搬迁办承包了造价约5000万元的娄底市政府办公楼外装修工程,X号楼的内装修工程、市政府广场的表层施工等工程。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发包、施工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关照,陈某某分5次送给邓某甲现金5.5万元。分别是:

(1)、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承包了娄底市政府外装修工程,为了与邓某甲联络感情,以便在后来的工程中得到其关照。陈某某一个人到邓某甲的办公室,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5000元的红包送给邓某甲。邓某甲不收,陈某某将红包放在邓某甲的办公桌就离开了。邓某甲收下后用于了自己的日常开支。

(2)、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约邓某甲等人到娄底市征稽处的租房里玩“三打哈”,在打“三打哈”之前,陈某某送给邓某甲现金5000元,邓某甲收下后据为已有。

(3)、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市政府搬迁办组织承包工程的老板、施工负责人召开施工调度会。会后,陈某某将上诉人邓某甲喊到车上,一起到娄底市征稽处陈某某的租房内坐了一会儿。陈某某又开车将邓某甲送回办公室,在路上,陈某某拿出事前准备好的一个1万元的红包送给邓某甲。邓某甲收下后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4)、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约邓某甲等人到娄底市征稽处的租房内玩“三打哈”,在打“三打哈”之前,陈某某送给邓某甲现金5000元,邓某甲收下后据为已有。

(5)、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承包的工程快要完工了,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心,陈某某事前用一个牛皮纸袋装了3万元现金,然后到邓某甲在规划局的办公室。对邓某甲说:“工程快完工了,要好好感谢某。”邓某甲看了一下,是3万元现金,坚决不要。陈某某就把装钱的牛皮袋放在茶几上就走了。当天,邓某甲把钱带到了在市政府搬迁办的办公室里,然后打电话把陈某某叫去,将3万元钱退给了陈某某。当天晚上,陈某某又约邓某甲到娄底金都大厦附近的“银河歌厅”唱歌,邓某甲叫上妻子刘某华一起去了,歌后,陈某某送邓某甲两夫妻回到了规划局,陈某某又把那个装了3万元的袋子塞给了邓某甲,并对邓某:“工程上您帮了忙,这是感谢某的,一定要收下。”邓某甲回家后交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承包娄底市政府外装修工程等工程的过程中,为感谢某某甲的关照,分5次送给了邓某甲现金5.5万元;

(2)、邓某甲代表市政府搬迁办与陈某某代表汨罗市南方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娄底市人民政府新址办公楼外墙石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了陈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先后5次收了陈某某所送的现金5.5万元。

17、2004年至2007年,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居委会赵某某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包了造价约100万元的小盖板涵工程及一些零星工程,为了感谢某诉人邓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赵某某先后3次送给邓某甲现金6000元。分别是:

(1)、2004年春节的一天,赵某某拿了一些烟酒和一个2000元的红包到邓某甲家去拜年,邓某甲一个人在家,赵某某将红包给了邓某甲,并要邓某甲以后多关照。

(2)、2005年春节的一天,赵某某到邓某甲家去拜年,给了邓某甲一个2000元的红包,赵某某要邓某甲多关照他的工程,邓某甲答应。

(3)、2007年春节的一天,赵某某以拜年为名,到邓某甲家中,送给邓某甲现金2000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揽了一部份小盖板涵工程,为求得邓某甲的关照,分3次送给邓某甲现金6000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和赵某某代表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签订的娄底市城南新区罗家冲盖板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了赵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先后3次收了赵某某所送的现金6000元。

18、2005年至2007年,娄底市个体建筑老板李某某先后在市政府搬迁办承包了娄底市地税局场地平整工程、娄底市X路土石方工程、娄底市柏杨某园场地平整工程、娄底市X路X路基工程,总造价约为1500万元。李某某为了求得时任市政府搬迁办规划建设科科长的上诉人邓某甲在工程进度、质量、验收结算方面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邓某甲现金2.4万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5年底的一天,李某某准备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和5条芙蓉王某,以拜年为名,开车到邓某甲家里,说是给邓某甲拜个早年,并要求邓某甲在工程上多关照,李某某就将准备好的红包塞给邓某甲。邓某甲推辞,李某某将红包放在桌上就走了。后来邓某甲把红包打开看了,是5000元。邓某甲自己开支了一部份,另一部份给了妻子刘某华。

(2)、2006年11月份的一天,上诉人邓某甲在娄底市中宏大酒店打牌输了钱,便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李某某给他送3000元钱来。李某某开车到中宏大酒店后,将邓某甲喊出来,在车上给了邓某甲现金3000元,邓某甲说了一句到时还你,然后又继续与朋友打牌去了。事后,邓某甲一直未将3000元还给李某某。

(3)、2006年11-1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与上诉人邓某甲、大科早元村的主任李某灯、娄底市路桥公司扶青南路项目经理彭某声在娄底市区新星茶楼打字牌,到最后邓某甲输了约8000元走了。几天后,李某某想是自己喊邓某甲去打牌的,让他输钱不好,以后工程上的事还要他关照,就想送点钱给他,于是李某某就准备了6000元钱,然后打电话问邓某甲在哪里邓某甲说在办公室正准备回家。李某某就开车去接邓某甲回家。邓某甲上车后,李某某就说:“那天打牌你输了钱,再怎么也不能让你输钱,这一点小意思你收下。”说完,李某某将6000元现金给了邓某甲,然后将邓某甲送到娄底市规划局门口,邓某下车回家了。邓某甲回家后,将钱数了一下,是6000元。

(4)、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某买了几条香烟,准备了1万元的红包,开车到上诉人邓某甲家,将1万元的红包交给邓某甲,说是给邓某甲拜早年,并要邓某甲在工程上多关照,邓某甲推辞,李某某将红包塞到邓某手中就走了。邓某甲收下后将钱数了一下,是1万元。邓某甲将此款陆续给了妻子刘某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市政府搬迁办承建的工程主要有娄底市地税局场地平整工程、娄底市X路土石方工程、娄底市柏杨某园场地平整工程、娄底市X路X路基工程,总造价约为1500万元,为求得邓某甲的关照,分四次送给邓某甲现金共2.4万元;

(2)、邓某甲代表城南公司与李某某在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零星工程结算协议书等书证,证实了李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的供述,邓某甲供认先后4次收受了李某某所送现金2•4万元。

19、娄底市建设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刘某癸为了能使自己所购买的城南新区小科二号地尽快进行平整,分2次送给上诉人邓某甲现金4000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分别是:

(1)、2005年底的一天,刘某癸到邓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邓某甲现金2000元,并要求邓某甲帮其平整好小科二号工地,邓某甲答应并收下了2000元。

(2)、2006下半年的一天,邓某甲正在娄底市军转培训中心开会,刘某癸赶去将邓某某甲约到走廊上,送给邓某甲现金2000元,要求邓某甲尽快平整小科二号地,邓某甲答应并收下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癸的证言证实,在开发小科X号地过程中,为使小科X号地的平整工作尽快得到解某,分2次送给了邓某甲现金4000元;

(2)、邓某甲供述,先后2次收了刘某癸所送的现金4000元。

20、2006年5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三元村村主任王某某以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的名义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包了三元安置小区造价约30万元的一些附属工程,为了能得到上诉人邓某甲的关照。在2007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到邓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了邓某甲现金3000元,邓某甲收下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揽过一些小工程。主要是三元安置小区的一些小项目,在承包这些小项目的过程中,为了感谢某求得邓某甲的关照,给邓某甲送了3000元现金;

(2)、城南新区公司与王某某代表娄底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分公司签订的三元安置小区X路基、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证明了王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

(3)、邓某甲供述,收了王某某所送的3000元现金。

21、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向某某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包了造价约3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为了能得到上诉人邓某甲的关照,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向某某到邓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了邓某甲一个2000元的红包,邓某甲收下后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娄底市城南新区承揽了一部分土石方工程,为了求得邓某甲的关照,给邓某甲送了2000元;

(2)、邓某甲供述,收了向某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

另查明,上诉人邓某甲在2007年9月21日被娄底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当时,调查组只掌握了邓某甲收扈某某所送的1万元、李某某所送的2.4万元、彭某丙所送的6000元的问题。在“两规”期间,邓某甲主动交待了其余收受贿赂的事实。邓某甲在侦查机关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娄底市纪委依法扣押邓某甲非法所得现金28万元,字画6副,西铁城手表1块。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邓某甲非法所得现金30万元。

2008年5月23日,邓某甲向某源市看守所干警举报了因寻衅滋事批捕在逃的曾某文的藏身地点,并委托其妻弟刘某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曾某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娄底市纪委案检一室的说明,证实邓某甲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违法违纪事实;

(2)、暂扣物品登记表、收据等,证实娄底市纪委及侦查机关已扣押邓某甲非法所得现金58万元及字画6副、西铁城手表1块的事实;

(3)、公安监所深挖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逮捕证、检举揭发材料转递函、回执、涟源市看守所对邓某甲、刘某、刘某华的询问笔录、邓某甲的委托书、情况说明、对曾某文的讯问笔录等,证实邓某甲委托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批捕在逃犯曾某文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邓某甲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藏身地点并委托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文,应认定为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邓某甲在被娄底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向某检监察机关交待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邓某甲的赃款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判将邓某甲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未被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加重对其的刑罚处罚。

邓某甲上诉提出,与凌某某是亲戚关系,不是受贿。经查,凌某某的确是邓某甲的一个远房亲亲戚,但以前双方互不认识,没有交往,是在承包工程中才认识的。凌某某给邓某甲送钱不是因为亲戚关系,而是因承包工程中有求于邓某甲,才给邓某甲送钱的。邓某甲提出凌某某向某送钱是亲戚之间的往来与事实不符,要求不认定为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邓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陈某某在打牌时所给的钱是借款和垫付款。经查,李某某2006年给邓某甲的3000元是邓某甲打牌输钱后,打电话要李某某送去的,邓某甲当时的确讲了到时要还的话,但事后一直没有还,也没有打算还,不存在借钱的事实。李某某给邓某甲的6000元是李某某和邓某甲、李某灯、彭某声4人一起打牌时邓某甲输了钱,李某某觉得不好意思,便在第二天送给邓某甲6000元。不存在邓某甲替李某某打牌垫付款的事实。李某某在2006年底给邓某甲的1万元是以拜年为名送到邓某甲家里的,与打牌无关。陈某某为了感谢某某甲在承包工程上的关照,多次给邓某甲送钱,也包括借打牌为名给邓某甲送钱。邓某甲要求对李某某、陈某某在打牌时所送的钱不认定为受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邓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邓某甲没有为他人谋利。经查,邓某甲系娄底市人民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科科长,负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组织、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分管工程的质量验收、进度、监督负责。工程承包人为了在工程监管、进度、付款方面得到邓某甲的关照而向某某甲送钱,邓某甲收钱后对送钱人在工程上进行关照,为送钱人谋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邓某甲及其辩护人以邓某甲没有为他人谋利为由,要求将收受彭某丙、李某某、彭某某、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财物不认定为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邓某甲收受娄底市青峰房地产公司经理罗新俊2万元现金的事实存在,但邓某甲为罗新俊的房地产开发提供过技术咨询,并为罗新俊修改了土地的规划图纸,对罗新俊送给邓某甲的2万元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费而不作受贿犯罪处理。

上诉人邓某甲虽然收受了娄底市小科居委会的主任邬新良的现金3000元,但邬新良没有承包工程,送钱时小科居委会征地拆迁工作也没有进行,邬新良送钱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邓某甲还没有利用职权为邬新良谋利,可不认定为受贿。原判将邓某甲收受罗新俊2万元和邬新良的3000元认定为受贿不当,邓某甲及辩护人要求将罗新俊的2万元、邬新良的3000元从邓某甲的受贿数额中予以核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邓某甲的受贿数额虽有部分出入,但在否定其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可不改变对其的量刑。原判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全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安

审判员胡春贤

审判员罗春华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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