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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环卫管理处与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环卫服务费欠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

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系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环卫服务费欠费纠纷。

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诉称,被告公司所管理的187台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等一直由原告负责清运、填埋、消毒等处理,依照相关规定被告应缴纳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x元。经我处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订立环卫服务合同,原则上被告不应支付环卫服务费,但如果原告能够大幅降低收费标准,2006-2008年度一并总共收取2万元,则被告可以考虑给付环卫服务费。

查明: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是本市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187台客运车辆(共计座位3261座)提供了垃圾的清运、处理服务。湘乡市物价局以湘价字[2002]X号《关于规范湘乡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确定了湘乡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照该标准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每年应缴纳环卫服务费x元。原告在湘乡市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因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向原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8年11月6日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2006年度及2007年度环卫服务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环卫服务合同,原告的收费系行政性收费且不合法,并以此为理由向本院行政庭提起了行政诉讼,故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因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行政庭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准许,本案恢复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2006年度、2007年度及2008年度环卫服务费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湘乡市通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仁

审判员谢春光

人民陪审员肖某盛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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