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日,原告承包修建被告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楼房,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x元。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x元未予支付,并给原告立有欠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楼房现在有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告承包修建被告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楼房。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x元。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x元未予支付,并给原告立有欠据1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罗某某工程款8500元,剩余部分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5元,收取37.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录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纠纷 某某 民初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