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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远市鑫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诉曾某某、洪某某、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那坡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省开远市鑫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成,云南省富州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1954年1月出生,壮族,居民,住(略)。

被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百色市右江区X街人,现任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系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云南省开远市鑫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洪某某、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曾某某以桂x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太平洋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曾某某在驾驶该车时,驾驶证不年检,属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曾某某申请追加太平洋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请求。

审判长梁汉新

审判员杨雪苑

人民陪审员王映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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